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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