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2001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泉曹沐浴休闲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泉曹沐浴休闲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少青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10月26日被处罚人营业时经营旅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贰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