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嘉定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行医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嘉定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非法行医实名举报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嘉定区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均可向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举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电话:962223;举报联系地址:嘉定区塔城路264号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邮编:201899;电子邮箱:jdywfzb@163.com 。
第二章 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四条 非法行医投诉举报范围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个人未取得本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
(三)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二)举报的非法行医行为应发生在嘉定区,提供被举报对象的信息应当准确、具体、全面,包括非法行医人姓名、性别以及非法行医的确切地址(包括存放药品地址)、非法行医类别、非法行医时间或规律等内容;
(三)能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行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的实施
第七条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8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按照受理登记时间,确定第一举报人,奖励以第一举报人为准。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等予以保密,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的非法行医行为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2日起施行。
嘉定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