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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光荣证》的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