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失独家庭援助服务项目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独家庭,可以在本市获得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援助服务项目:
1.上海市户籍;
2.持有本市区卫生计生委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二、服务内容
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可以免费获得以下基本服务:
1.信息咨询。包括生活服务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
2.健康管理。包括24小时电话医生咨询、就医指导、门诊预约等。
3.辅助就医。行动不便的失独特别扶助对象,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看病就医时,可以按规定获得一定时间的辅助就医服务。
4.代叫家政服务。包括代叫快递、代叫家政、代购代买等。
5.紧急救援服务。通过“一键通”呼叫设备提供紧急救援指导等。
6.主动关爱。每周电话关怀、助老员上门关爱等;有特殊需求的,可要求按约定方式提供每日关怀服务。
7.事项提醒。包括晨练提醒、就医提醒等。
超出基本服务项目范围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如代叫家政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家政服务费、购买商品费以及超出基本服务时间的辅助就医等服务,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详细内容以协议规定为准。
三、办理程序
1.根据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失独特别扶助对象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街道计生部门提交援助服务登记表。
2.乡(镇)或者街道计生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援助服务登记情况,并将登记表报送至区卫生计生委。
3.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每季度汇总全区援助服务登记情况,并将名单抄送给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4.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区卫生计生委抄送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失独特别扶助对象取得联系,确认有关信息,签订服务协议。在签订服务协议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区卫生计生委以及乡(镇)或者街道计生部门。
5.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季度统计汇总援助服务情况,并反馈给各区卫生计生委。
四、辅助就医服务
(一)行动不便的情形
1.因突发心脏病、脑卒中、骨折等需要紧急就医的。
2.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
3.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
(二)服务标准
失独特别扶助对象在每个年度内可以获得最多6次、每次4小时的免费辅助就医服务,当年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可累计至下一年度,全年累计时间最多为24小时。
在辅助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医疗费等个人应当支出的费用,由失独特别扶助对象自行承担。详细内容以协议规定为准。
(三)服务流程
1.签订辅助就医服务协议。
2.失独特别扶助对象因门诊复诊而需要辅助就医的,应在就诊前24小时向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出辅助就医需求(紧急就医情况的除外)。
3.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受理辅助就医需求后,应及时安排辅助就医服务。
4.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完成辅助就医服务48小时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反馈辅助就医服务情况。
五、资金来源
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援助服务情况以及辅助就医服务情况,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付服务项目费用。项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费用支出标准按照本文件及年度服务协议执行。
六、加强领导、协调和推进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协调和推进,明确分管领导、职能科室,推动项目落到实处,形成长效服务制度。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各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