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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3年09月06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关键词: |
关于注销上海蒋鼎源口腔诊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下列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但未按期向我局提交延续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公告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废,注销医疗机构档案。
特此公告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1 |
上海蒋鼎源口腔诊所 |
PDY22583331011417D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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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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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