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5030号 周德胜(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尚荣美容美发店)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5030号
案件名称:周德胜(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尚荣美容美发店)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周德胜(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尚荣美容美发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对理发毛巾进行消毒导致细菌总数检测值超过国家标准,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壹拾贰月叁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