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9021号 上海朵而齿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9021号
案件名称:上海朵而齿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朵而齿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满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被处罚人的1名医务人员使用快速手机进行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的磨牙操作时未戴护目镜,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第一款中“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的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玖年壹月贰拾捌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3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