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92054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金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金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肖福龙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3月1日被处罚人对外经营旅店。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用待用布草进行保洁,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玖年伍月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9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