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92056号 |
案件名称: | 翼动健身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翼动健身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妹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从2018年11月10日开始,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玖年伍月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60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