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99008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周龙宝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周龙宝口腔诊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龙宝 |
主要违法事实: | 陈某某医生佩戴口罩未佩戴帽子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被处罚人未在已灭菌口腔诊疗器械外包装上标注操作者姓名,违反了《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6.6.4的要求。本机关认定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玖年陆月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60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