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202079号 |
| 案件名称: | 丁明美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丁明美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8日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经营美容店,经营面积116.48平方米。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贰零年肆月贰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