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240507号 |
案件名称: | 沈忠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沈忠明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 元整,没收黑色药膏1罐、黄色药粉1罐、泥土色药粉1罐、白色乳膏1罐、明黄色药粉1袋、姜黄色药粉1袋、艾绒2袋、外科纱布敷料(纱布块)17片、干棉球1袋、碘酊0.5瓶、KDL50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个、KDL20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6个、KDL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6个、KDL2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3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