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24451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恒捷木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苏恒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 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