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244519号 |
案件名称: | 富士通将军(上海)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富士通将军(上海)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清水公彦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