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245517号 上海爱牙嘉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爱牙嘉正口腔门诊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245517号
案件名称:上海爱牙嘉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爱牙嘉正口腔门诊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爱牙嘉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爱牙嘉正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琳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