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243507号 |
案件名称: | 张迷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迷伟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非医师行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贰元整,没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7 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5 支、“利巴韦林注射液”14 支、“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1 瓶和“氯化钠注射液”3 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 151 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