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24459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高科建筑防水涂料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高科建筑防水涂料厂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傅惠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