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244598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闽嘉木制品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闽嘉木制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福志 |
主要违法事实: | 1、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给予警告; 2.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给予警告; 3.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给予警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 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