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242577号 |
案件名称: | 吴新春(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北区潮秀理发店)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吴新春(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北区潮秀理发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 151 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