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220243513号 龚希瑜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220243513号
案件名称:龚希瑜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龚希瑜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非医师行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人民币柒万零肆佰元整,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ml 直口)7件;1ml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 11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1支;一次性使用牙科冲洗针 (23G×50mm)1件;克拉菲洛玻尿酸精华液(1×1.1ml)5支;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复合溶液(1.5ml)1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l:1mg)9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ml:0.1g)3支;氯化钠注射液(10ml:90mg)5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37支;一次 性使用皮肤点刺针35支;医用纱布敷料6包;无菌手术刀片9件;带线缝合针10件;暨萌馨 III 型胶原蛋白(200mg)10支;英诺威牌碘伏消毒液(100ml)1瓶;持针器1件;镊子1件;刀柄1件;量角器1件;剪刀1件。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