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112024251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闵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闵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建英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佰圆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没收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 151 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