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249528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朗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朗晟口腔门诊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朗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朗晟口腔门诊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秦洋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