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249527号 上海恒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249527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恒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小江
主要违法事实: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 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