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245568号 刘志芬(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泺之纤美容店)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245568号
案件名称:刘志芬(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泺之纤美容店)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刘志芬(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泺之纤美容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依据《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