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24953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奕康护理院有限公司(上海奕康护理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奕康护理院有限公司(上海奕康护理院)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屈统军 |
主要违法事实: | 排放废弃的污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