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250204号 |
案件名称: | 刘志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刘志雄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没收激光脱毛仪一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