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252263号 | 
| 案件名称: | 上海颐善堂健康管理中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颐善堂健康管理中心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孙艳玲 |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2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