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173001号 |
案件名称: | 胡久永非医师行医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胡久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2日期间,采取出诊方式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没收药品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贰月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