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9001号 上海万顺林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9001号
案件名称:上海万顺林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万顺林口腔诊所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万顺林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的医务人员蒋某某2016年12月13日未戴帽子为患者进行口腔诊疗活动(洁牙、上药),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的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贰月壹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