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8001号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湖畔名邸物业管理分公司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8001号
案件名称: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湖畔名邸物业管理分公司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湖畔名邸物业管理分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梁少伟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开展2016年第一、二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工作,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贰月壹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