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003号 |
案件名称: | 王社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王社奋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东街154号-3经营美容店。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贰月壹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