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004号 唐利民(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思缘浴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004号 |
案件名称: | 唐利民(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思缘浴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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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唐利民(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思缘浴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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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对外经营公共浴室,2016年11月1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江某从事前台收银接待工作,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崔某某从事浴室服务员工作,均直接为顾客服务;2015年度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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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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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贰月壹拾贰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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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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