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007号 练荣森(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艾怡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2007号
案件名称:练荣森(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艾怡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练荣森(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艾怡宾馆)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1月29日被处罚人对外经营旅店,未对客房内洗漱池、抽水马桶进行消毒,认定为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前台收银人员练某某和客房清洁人员史某某、杨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贰月贰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