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220170003号 上海丰登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220170003号
案件名称:上海丰登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丰登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程荣立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使用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潘某独立开展眼科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叁月壹拾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