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010号 上海米罗尔巨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2010号
案件名称:上海米罗尔巨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米罗尔巨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蓝晓卿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2016年12月26日对外经营旅店,使用同一块抹布对客房卫生间内的台盆、马桶、地面进行擦拭,不消毒。在客房卫生间的台盆内对供顾客使用的陶瓷茶杯和塑料拖鞋进行冲洗,不消毒,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叁月壹拾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