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9003号 上海颐康家园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9003号
案件名称:上海颐康家园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颐康家园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金卫国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设立的上海颐康家园卫生所使用过期消毒剂,违反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叁月贰拾贰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