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013号 李潘(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欧樊美容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013号 |
案件名称: | 李潘(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欧樊美容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李潘(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欧樊美容美发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对外经营美容店、理发店,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李某,吴某某从事理发师工作,均直接为顾客服务。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叁月贰拾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