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6002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齿耀口腔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齿耀口腔门诊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汤海兵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于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使用MSD-III的牙科摄片机和PaX-400C全景X射线机对患者进行了口腔摄片,认定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肆月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