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015号 徐春凤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2015号
案件名称:徐春凤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徐春凤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依法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2月7日在嘉定区菊园新区红石路657-1临擅自经营理发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肆月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