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020号 上海佳之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020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佳之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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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佳之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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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陆乐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经营游泳馆,未按照规定开展2016年度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工作,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10日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水质进行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秦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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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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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肆月壹拾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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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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