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8002号 上海净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8002号
案件名称:上海净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净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杰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自2016年12月10日起未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核准的生产地址处生产“净轩牌直饮水机”、“馨尔牌直饮水机”等2种涉水产品,认定为被处罚人生产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被处罚人自2016年12月10日起未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核准的生产地址处生产“净轩牌直饮水机”、“馨尔牌直饮水机”等2种涉水产品,认定为被处罚人生产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罚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肆月壹拾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