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9004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金秋明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金秋明口腔诊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金秋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2016年4月1日起未对1台使用的灭菌器开展灭菌效果生物监测工作,违反了《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附录E的E2.3.3“使用中的灭菌器应每月进行生物监测”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肆月贰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