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027号 上海迈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擅自停止使用消毒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02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迈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擅自停止使用消毒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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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迈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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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捷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曾于2016年11月7日因“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擅自停止使用消毒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但被处罚人在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仍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水质自测记录、消毒剂投放记录、泳池补水专用水表读数记录、公共用品用具每日清洁消毒记录)、在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仍擅自停止使用消毒设施设备、在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仍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和未按照规定公示2016年度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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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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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肆月贰拾捌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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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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