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6003号 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6003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旭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14日被处罚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受检者防护用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伍月壹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