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9006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硕美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硕美口腔门诊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杜小英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未对已灭菌的2把剪刀、2把手机的包装外标明消毒日期、有效期,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2005)第十四条第一款:“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伍月壹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