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5002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硕佳口腔门诊部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硕佳口腔门诊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杜小英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陆月贰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8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