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5002号 上海硕佳口腔门诊部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5002号
案件名称:上海硕佳口腔门诊部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硕佳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杜小英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陆月贰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8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