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5003号 上海凌一春口腔诊所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5003号
案件名称:上海凌一春口腔诊所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凌一春口腔诊所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凌一春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未按规定保存医疗废物登记资料至少3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