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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第2120175003号 上海凌一春口腔诊所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第2120175003号
案件名称:
上海凌一春口腔诊所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凌一春口腔诊所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凌一春
主要违法事实:
被处罚人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未按规定保存医疗废物登记资料至少3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警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