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9010号 上海佳耀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9010号
案件名称:上海佳耀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佳耀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伍国宝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诊室二内柜子抽屉中消毒后待使用2包拔牙钳口腔诊疗器械的包装袋破损,违反了《消毒技术规范》3.1.1.7的规定;包装袋内未使用消毒化学指示卡,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2005)第二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陆月贰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60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