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170011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凌一春口腔诊所未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凌一春口腔诊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凌一春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开展医疗执业活动,2016年1月开始至2017年4月1日未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